江苏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2民初522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沈阳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汪河路1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东营居委会富安18幢由东向西第26间。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沈阳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作出(2018)苏0582民初522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现该案已生效,申请人沈阳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0日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沈阳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