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3民初11752号
申请人:崇安***建材商行,住所地无锡市锡沪中路383号26号库北。
经营者:***,男,1970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8年2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被申请人:江苏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东营居委会富安18幢由东向西第26间。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崇安***建材商行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崇安***建材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坚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万 杏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