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2民初11441号
申请人:***,男,1966年3月19日生,汉族,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庖***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东营居委会富安**由东向西第26间。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8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被告:***,男,1962年11月14日生,住兴化市。
被告:***,女,1970年8月27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3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江苏法诺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