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2民初5227号
申请人:沈阳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沈阳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沈阳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沈阳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