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信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大连精达电气有限公司、江苏金信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民终45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精达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辛寨子张前路5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669216831H。
法定代表人:蔡聪,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海,辽宁郡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明月,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金信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平东镇工业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564322005E。
法定代表人:郑建明,总经理
上诉人大连精达电气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金信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20)辽0211民初65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二审中提供了大连市住建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公示信息,其中包含“中山区东港商务区D16地块项目”,一审法院应重新查明案涉配电箱柜所涉工程部分是否已验收合格、是否结算、是否满足后续付款条件。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20)辽0211民初653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大连精达电气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097元予以退返。
审判长 王 歆
审判员 王慧莹
审判员 王家永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邵 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