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11执2027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精达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聪,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海,系辽宁郡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金信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建明,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精达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金信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了80万元,剩余款项双方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本案暂无法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辽0211民初1115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书印
审判员 石 铁
审判员 郭 皓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荟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