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信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与江苏金信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02民初2304号
原告:***,男,1958年10月1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欣悦,辽宁晟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希望,辽宁晟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金信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南通市通州区平东镇工业西区。
法定代表人:郑建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69年5月13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
原告***诉被告江苏金信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郑建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江苏金信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郑建明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宋晓辉
人民陪审员  王秀清
人民陪审员  丛淑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姜滟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