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经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成峰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经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粤0305民初5446号
原告深圳市华成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经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华成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经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1460.1元,减半收取10730.0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媚
书记员  吴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