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苏0106民初12080号
原告南京擎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经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因双方庭外和解,故原告南京擎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且并不因此而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擎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26元,减半收取1076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5763元,由原告南京擎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苗 军
书记员 范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