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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15民初55339号
原告:上海通联金融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XXX弄XXX号XXX室。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金宗,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宏威高科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XXX号XXX单元XXX室。法定代表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通联金融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宏威高科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