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902民初6602号
原告:江苏凯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华夏绿城3幢628室。
法定代表人:时泽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盐城市亭湖区南洋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尤金权,男,1971年6月14日生,住盐城市射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源海,盐城市亭湖区建军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江苏凯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尤金权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凯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凯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凯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江苏凯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俞建中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