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蓝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航天思尔特机器人系统股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83民初5889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蓝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城东工业园区环溪路68号。
法定代表人:武乔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群,江苏银杏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厦门航天思尔特机器人系统股份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灌口中路1616号11楼。
法定代表人:田海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智明,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航天思尔特机器人系统股份公司与被告江苏蓝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作出(2020)苏1283民初588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江苏蓝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91264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实际冻结了江苏蓝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包括其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市支行所开账号为10×××45(客户号为6632500080999669)的等账户。2020年12月16日,江苏蓝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超额冻结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该公司名下除尾号为6445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市支行账户以外其他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本院冻结江苏蓝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后,其中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市支行(尾号为6445)已足额冻结相关款项,按照法律规定,该公司的其余银行账户应予解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苏蓝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市支行(账号为10×××45)以外其他所有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鞠 绮
人民陪审员  李江梅
人民陪审员  吉晓玲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