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蓝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5889厦门航天思尔特机器人系统股份公司与江苏蓝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83民初5889号之二
原告:厦门航天思尔特机器人系统股份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灌口中路1616号11楼。
法定代表人:田海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智明,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蓝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城东工业园区环溪路68号。
法定代表人:武乔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群,江苏银杏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航天思尔特机器人系统股份公司与被告江苏蓝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鞠 绮
人民陪审员  李江梅
人民陪审员  吉晓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