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蓝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蓝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航天思尔特机器人系统股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民终12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蓝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城东工业园区环溪路68号。
法定代表人:武乔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群,江苏银杏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航天思尔特机器人系统股份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灌口中路1616号11楼。
法定代表人:田海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智明,北京康达(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俞,北京康达(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蓝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航天思尔特机器人系统股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2020)苏1283民初58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因上诉人在二审中提交新证据,致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2020)苏1283民初588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苏蓝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92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沈大祥
审 判 员 丁万志
审 判 员 程 岚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严 蒙
书 记 员 袁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