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蓝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蓝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赫川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283执36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蓝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银杏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赫川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蓝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赫川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5日作出的(2019)苏1283民初92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执行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价款57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7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总额不超过年利率6.525%)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总额不超过年利率6.525%)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申请执行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25元,保全费3482.6元,合计13207.6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此款申请执行人已垫付,被执行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的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2020年10月22日,本院首次接待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在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2020年10月23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经催促,被执行人未能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 3.2020年10月22日、2021年1月6日、2月24日,本院先后三次通过司法查控系统经向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招商银行南京分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等省级、全国金融机构及阿里巴巴、财付通等互联网金融机构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发现并于2020年10月27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账户3个(均余额不足),冻结期限十二个月;经向公安部车辆管理系统查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信息;经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登记信息。 4.2020年11月24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同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实施相关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要的消费行为。 5.2020年11月25日,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受本院委托代为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但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另查,被执行人在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及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均有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未能执行完毕。 6.2021年2月23日,本院通过发送短信的方式向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了上述财产查控等情况。 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不足)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并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实施相关高消费及非工作和生活必要的消费。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在此情况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应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被执行人的下落或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等材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1283民初92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丰海东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