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联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连云港苏锦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江苏联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703执恢141号
申请人连云港苏锦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江苏联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依据:本院(2014)港商初字第0874号民事调解书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苏锦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港商初字第08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连云港苏锦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联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履行了相应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执行实体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