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联友网络有限公司

8625江苏联友网络有限公司与苏州康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509执8625号
申请人江苏联友网络有限公司,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舜新中路**号衡悦广场**幢**号。
法定代表人:钱玉莉,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苏州康顺置业有限公,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励志路东侧侧。
法定代表人:胡启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联友网络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康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09民初83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明确:“一、被告苏州康顺置业有限公司应返还原告江苏联友网络有限公司保证金3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16年7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实际未给付的保证金金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被告于2016年9月10日前返还原告50万元,于2016年10月20日前、11月20日前、12月20日前、2017年4月20日前各返还原告50万元,于2017年6月20日前返还原告50万元及并支付利息。二、若被告从2016年10月20日起不能按期履行的,则原告有权对未到期部分及利息(按实计算)一并申请执行。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400元,由被告负担。”因被告苏州康顺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江苏联友网络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015400.00元,执行费32554.00元。
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吴江区相关机构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除登记在被执行人苏州康顺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吴江区开平路以南、励志路以东的证号为江国用(2013)第0112700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经查,被执行人苏州康顺置业有限公司在对上述土地开发建设过程中,因资金不到位造成停工,现已成烂尾工程,该项目的承建方已提起诉讼,要求苏州康顺置业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中,因建设施工合同工程款尚未结算,故无法对被执行人苏州康顺置业有限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烂尾工程进行评估拍卖。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分期归还的和解协议,并由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进行个人担保,现已给付申请人90万元,考虑到被执行人的现状,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余款部分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财产查询回执、调查材料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程序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建波
审判员  王 健
审判员  沈 平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张喆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