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1民初1797号
原告:杭州富阳久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21095417H,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包秦村。
法定代表人:王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根强,杭州市富阳区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联友网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733745149Y,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区盛泽镇舜新中路281号衡悦广场6幢8号。
法定代表人:钱玉莉,执行董事。
原告杭州富阳久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联友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富阳久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富阳久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富阳久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8元,减半收取529元,由原告杭州富阳久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何建胜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孙书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