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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联友网络有限公司等与某某等其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12503号之五
原告:上海盛庄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张塘村三组1幢128室。
法定代表人:吴敏莲,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联友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舜新中路281号衡悦广场6幢8号。
法定代表人:钱玉莉,执行董事。
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季杨,上海市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迪,上海市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6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女,1981年6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上海盛庄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联友网络有限公司诉被告**、被告**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苏 姝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胡英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