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12503号之五
原告:上海盛庄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张塘村三组1幢128室。
法定代表人:吴敏莲,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联友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舜新中路281号衡悦广场6幢8号。
法定代表人:钱玉莉,执行董事。
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季杨,上海市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迪,上海市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6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女,1981年6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上海盛庄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联友网络有限公司诉被告**、被告**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苏 姝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胡英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