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12503号之二
原告:上海盛庄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张塘村三组1幢128室。
法定代表人:吴敏莲,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联友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舜新中路281号衡悦广场6幢8号。
法定代表人:钱玉莉,执行董事。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季杨,上海市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诉讼代理人:刘佳迪,上海市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6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志云,上海市杰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1年6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上海盛庄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庄公司)、江苏联友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友公司)诉被告**、**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诉讼不能正常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苏 姝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胡英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第十三条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诉讼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