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12503号
申请人:上海盛庄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张塘村三组1幢128室。
法定代表人:吴敏莲,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苏联友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舜新中路281号衡悦广场6幢8号。
法定代表人:钱玉莉,执行董事。
两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季杨,上海市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迪,上海市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9年6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丁群,女,1981年6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盛庄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联友网络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被告丁群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917,262.74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8,917,262.74元,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苏 姝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胡英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