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12503号之四
原告:上海盛庄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张塘村三组1幢128室。
法定代表人:吴敏莲,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联友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舜新中路281号衡悦广场6幢8号。
法定代表人:钱玉莉,执行董事。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季杨,上海市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诉讼代理人:刘佳迪,上海市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6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志云,上海市杰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1年6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上海盛庄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联友网络有限公司诉被告**、**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后依法转入普通程序,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进行审理。两原告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盛庄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联友网络有限公司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盛庄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联友网络有限公司诉负担。
审判员 苏 姝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胡英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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