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民辖终9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9年6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盛庄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张塘村三组1幢128室。
法定代表人:吴敏莲,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联友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舜新中路281号衡悦广场6幢8号。
法定代表人:钱玉莉,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女,1981年6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联友网络有限公司、上海盛庄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21)沪0120民初1250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09月07日立案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依据以下法律规定及审理要素确定本案管辖权:
一、管辖异议类型:□级别管辖■地域管辖
二、地域管辖:□约定有效□约定无效,适用法定■法定
三、法定:■一般地域管辖□特别地域管辖□专属专门管辖□涉外
四、一般地域管辖:■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
五、公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
据此,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盛萍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林通
书 记 员 林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