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302民初9083号
原告:苏州三正路面工程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住所地宿迁市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工业坊办公楼4楼。
负责人:杨正义。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加珠,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路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金田湖畔春天1号楼713室。
法定代表人:陈志国。
原告苏州三正路面工程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诉被告江苏路易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后,原告苏州三正路面工程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三正路面工程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三正路面工程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计3425元,由原告苏州三正路面工程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前进
人民陪审员 李 莉
人民陪审员 范艳艳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曹尧瑶
书 记 员 臧悦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