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普里奥绿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5394某某与江苏普里奥绿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民终53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普里奥绿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大彭镇马林村。
法定代表人:董红玫,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大伟,徐州市铜山区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徐州市铜山区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普里奥绿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20)苏0312民初15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0年9月6日向上诉人**送达了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通知其于2020年9月16日开庭审理本案,但至本院通知的开庭之日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秦国渠
审 判 员 汤孙宁
审 判 员 汪佩建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 洁
书 记 员 张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