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普里奥绿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5394**与江苏普里奥绿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民终53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普里奥绿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大彭镇马林村。
法定代表人:董红玫,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大伟,徐州市铜山区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徐州市铜山区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普里奥绿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20)苏0312民初15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0年9月6日向上诉人**送达了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通知其于2020年9月16日开庭审理本案,但至本院通知的开庭之日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秦国渠
审 判 员 汤孙宁
审 判 员 汪佩建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 洁
书 记 员 张 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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