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千秋高空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千秋高空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汇泽实业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681执202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千秋高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潘黄街道兆泉商务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14029133XD。
被执行人**汇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市魏桥镇创业大道17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738167819T。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2021)鲁1681民特31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8条、第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汇泽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兴光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