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23民初372号之一
原告:广***建筑用品租赁处,住所地:广饶县广饶街道莲花村4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523MA3DQ2MP6N。
经营者:赵文忠,男,1961年1月21日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被告:江苏千秋高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马路瑞都国际财富大厦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14029133XD。
法定代表人:张安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广***建筑用品租赁处与被告江苏千秋高空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广***建筑用品租赁处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建筑用品租赁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建筑用品租赁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837元,减半收取计418.5元,保全费520元,由原告广***建筑用品租赁处负担。
审判员 许琦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门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