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7民初6463号
原告:兰州雨中情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卧龙川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762353240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男,198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
被告:江苏千秋高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秦南镇***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14029133X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兰州雨中情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千秋高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立案。原告兰州雨中情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雨中情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雨中情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9元,由原告兰州雨中情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 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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