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1681执恢7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千秋高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商务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14029133XD。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汇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市***创业大道17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738167819T。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千秋高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汇泽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属长期履行情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鲁1681执恢72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