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侨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侨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无锡中南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苏0291民初131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侨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侨琪公司)与被告无锡中南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侨琪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侨琪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侨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侨琪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郭莹华 审 判 员  曹雪青 人民陪审员  秦迪光
书 记 员  狄春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