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侨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新广联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侨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苏0205民初5881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新广联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广联公司)与被告江苏侨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侨琪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广联公司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新广联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损及他人之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新广联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60元,减半收取计930元,案件申请费850元,合计1780元,由新广联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谢妍
书记员  周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