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1民初326号
原告***,男,汉族,1952年9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六合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六合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六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侨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国泰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南京六合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江苏侨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斌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卢 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