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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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83民初4021号
原告:江苏侨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10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路6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侨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江苏侨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侨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李京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