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锐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赛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锐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02民初9913号
原告:安徽赛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新华学府花园17栋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7941845P(1-1)。
法定代表人:**均,总经理。
被告:江苏锐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嘉陵江东街18号6号楼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5524933760。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徽赛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锐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立案。原告安徽赛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赛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赛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安徽赛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