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润吉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江苏润吉建设有限公司等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3民初4313号
原告:***,女,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句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卫东,句容市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敖生,句容市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4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句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坤,句容市后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边城镇赵庄上邹村。
法定代表人:邵柳青,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茅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经济开发区西环路**。
法定代表人:朱红元,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坤,句容市后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诉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江苏茅山建设有限公司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38元,减半收取719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房 婷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戴华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