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92民初766号之一
原告:江苏匠业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紫金(江宁)科技创业特别社区(江宁区秣陵街道秣周东路**)。
法定代表人:田长东,董事长。
被告:江苏润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文汇西路**
法定代表人:沙锋,董事长。
原告江苏匠业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润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原告江苏匠业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江苏匠业防水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计11400元,由江苏匠业防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金鑫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见习书记员周远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