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92民初766号
申请人:江苏匠业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紫金(江宁)科技创业特别社区(江宁区秣陵街道秣周东路12号)。
法定代表人:田长东,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润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文汇西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沙锋。
申请人江苏匠业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润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匠业防水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润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润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徐子敬
二○二一年元月二十九日
见习书记员 许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