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1291民初2221号之一
原告:江苏泰航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称泰州市航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72663845XJ,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凤凰国际花园23幢107室。
法定代表人:翟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建前,该公司员工。
被告:泰州周山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598630727K,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南路255号上林苑一期01幢一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闻涛,该公司法务。
原告江苏泰航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周山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