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1291民初2221号
申请人:江苏泰航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72663845XJ,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凤凰国际花园23幢107室。
法定代表人:翟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泰州周山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598630727K,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南路255号上林苑一期01幢一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江苏泰航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泰州周山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泰航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泰州周山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5万元采取冻结措施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苏泰航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225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泰航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泰州周山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