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民终29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同和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亭湖区环保产业园经四路1号。
法定代表人:孙中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东,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9年1月6日生,汉族,住射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建玲,江苏济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同和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20)苏0902民初5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同和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5日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同和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同和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江苏同和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潘 虹
审判员 林洪全
审判员 陈炳秀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郝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