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9民初13999号
原告:江苏同和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环保产业园经四路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经法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经法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机械工业第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虹口区邯郸路159号17A室。
负责人:***,职务不详。
原告江苏同和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机械工业第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江苏同和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同和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马劼宜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