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922民初4088号
原告:***,男,1954年1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强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1年10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
被告:盐城市盐都区新都同力安装队,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
负责人:耿长青,该安装队经营者。
被告:江苏同和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盐城市盐都区新都同力安装队、江苏同和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盐城市盐都区新都同力安装队、江苏同和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盐城市盐都区新都同力安装队、江苏同和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盐城市盐都区新都同力安装队、江苏同和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包尹兵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顾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