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沃因思能源管理科技有限公司

淮安国际汽车城有限公司、江苏沃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804执异46号
申请执行人淮安国际汽车城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江苏沃因思能源管理科技有限公司
第三人:张秀
夏: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淮安国际汽车城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沃因思能源管理科技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淮安国际汽车城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江苏沃因思能源管理科技有限公司系第三人张秀自然人独资公司为由,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张秀为被执行人。
经审查,江苏沃因思能源管理科技有限公司为张秀个人独资公司,无其他股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执行”的规定,本案经调查,被执行人江苏沃因思能源管理科技有限公司账户现有余款20万元左右,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第三人张秀也未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因此,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张秀为被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第三人张秀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第三人张秀应按照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8民终411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190万元范围内对江苏沃因思能源管理科技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夏 明
审判员 邵海州
审判员 赵传豹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袁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