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沃因思能源管理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淮安市淮阴区开源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江苏沃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民终14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淮安市淮阴区开源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樱花路与沈阳路交界。
法定代表人:孙玉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树俊,江苏淮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嵇欢,江苏淮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江苏沃因思能源管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老张集乡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张成立,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张秀,女,198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原审被告:江苏沃因思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老张集乡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朱时万。
原审被告:张成立,男,195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原审被告:桂万英,女,195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原审被告:陈建军,男,197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
原审被告:王丽,女,197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淮安市淮阴区开源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除裁判主文外简称开源融资公司)、原审被告江苏沃因思能源管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除裁判主文外简称沃因思能源公司)、张秀、江苏沃因思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除裁判主文外简称沃因思建筑公司)、张成立、桂万英、陈建军、王丽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20)苏0804民初53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2.款项利率按照国家规定及双方协商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缺席判决剥夺上诉人陈述意见的权利,程序违法。2.为妥善解决涉案代偿款,上诉人于2019年底向被上诉人提供了约2000万元房产抵押担保,并约定欠款利息按年利率10%结算,并无逃废债恶意,应当在利息结算方面给予减免或扶持。
开源融资公司辩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已经明确约定文书送达条款,该条款系真实意思表示,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利息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不违反法律规定,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沃因思能源公司、张秀、沃因思建筑公司、张成立、桂万英、陈建军、王丽未陈述意见。
开源融资公司一审诉讼请求:1沃因思能源公司偿还代偿款2004259.07元及利息(自代偿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款项之日止)及律师费46000元;2.***、张秀、沃因思建筑公司、张成立、桂万英、陈建军、王丽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对***、张秀共有的位于淮安市中南世纪锦城商业会所107室、203室、301室及淮安市在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后,在上述债权及相应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沃因思能源公司、***、张秀、沃因思建筑公司、张成立、桂万英、陈建军、王丽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2018年11月14日开源融资公司由原名称“淮安市淮阴区开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变更为现名称“淮安市淮阴区开源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2018年9月14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淮阴支行作为贷款人、沃因思能源公司作为借款人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约定沃因思能源公司向贷款人申请发放流动资金,金额为(大写)贰佰万元(小写)2000000.00元……借款期限11个月。2018年9月13日沃因思能源公司作为委托担保人(甲方)、开源融资公司作为担保人(乙方)签订《委托担保合同》,约定沃因思能源公司就涉案借款委托开源融资公司提供担保……追偿范围包括:扣(垫)款本息、自扣(垫)款之日起利息(按照代偿款数额为基数按照年息24%计算至款项全部还清之日)、乙方为了实现权利而产生的诉讼相关费用、律师费用,乙方工作人员向甲方追索债务的误工、交通费用。2018年9月14日开源融资公司作为保证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淮阴支行作为债权人,双方签订《保证合同》一份,约定开源融资公司为涉案借款向债权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8年9月13日***、沃因思建筑公司、张成立、桂万英、陈建军、王丽分别作为乙方与开源融资公司(甲方)签订《反担保保证合同》,载明自愿向开源融资公司提供反担保,反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与甲方为借款人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淮阴支行借款提供担保的范围相同。同时,乙方还应承担甲方为借款人承担保证责任时,实际发生的费用和甲方为实现权利所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以及甲方主张的利息、违约金等一切费用。反担保保证期间为二年……在同时存在物的反担保的情况下,无论物的反担保是借款人提供的还是第三人提供的,当甲方代偿后,均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承担连带反担保保证责任并要求乙方立即支付所有款项而无需先行行使反担保物权。同日***、张秀以其共同共有的位于淮安市为涉案贷款向开源融资公司提供物的反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因沃因思能源公司未能按约偿还涉案贷款,开源融资公司于2019年9月24日代沃因思能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淮阴支行偿还贷款本息2004259.07元。2019年11月13日***、张秀又以其共同共有的位于淮安市为涉案贷款向开源融资公司提供物的反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另查明:2020年11月9日开源融资公司(甲方)与江苏淮海潮律师事务所(乙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一份,约定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律师作为甲方本案一审诉讼代理人,一审律师代理费46000元。2020年11月11日开源融资公司通过网上银行转账46000元至江苏淮海潮律师事务所账户。
一审法院认为,开源融资公司与沃因思能源公司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遵照履行。开源融资公司基于为沃因思能源公司的涉案贷款承担担保责任,并为其代偿贷款本息,沃因思能源公司作为借款人理应归还,并应按约支付利息。开源融资公司因本案诉讼支出律师代理费,根据开源融资公司与沃因思能源公司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的约定,该费用应由沃因思能源公司负担。***、沃因思建筑公司、张成立、桂万英、陈建军、王丽自愿为沃因思能源公司向开源融资公司提供反担保,不违反法律规定,对于开源融资公司主张***、沃因思建筑公司、张成立、桂万英、陈建军、王丽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张秀自愿提供其共同所有的位于淮安市中南世纪锦城商业会所商业xx室、xx室、xx室及淮安市作为涉案贷款的反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已经设立。对于开源融资公司要求张秀承担反担保保证责任的诉请,因《反担保保证合同》上张秀的签名系***代签,开源融资公司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的代签行为取得张秀的授权或追认,故对开源融资公司该项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一审判决如下:一、江苏沃因思能源管理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淮安市淮阴区开源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2004259.07元及利息(自2019年9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及律师费46000元;二、***、江苏沃因思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张成立、桂万英、陈建军、王丽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淮安市淮阴区开源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位于淮安市中南世纪锦城商业会所商业x室、xx室、xx室及淮安市房屋享有折价、变卖或拍卖的权利,并就上述抵押物所得价款在合同约定的主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律师费、赔偿金及实现抵押权等费用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淮安市淮阴区开源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7692元,减半收取1384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8846元,由江苏沃因思能源管理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沃因思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张成立、桂万英、陈建军、王丽负担。
二审经审理查明,张秀为加拿大国籍。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规定。涉外民商事案件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案件,包括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本案系追偿权纠纷,系民商事案件,且张秀为加拿大国籍,属于外国人范畴。因此,本案应作为涉外民商事案件审理,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20)苏0804民初531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由本院审理。
***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692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张 勇
审 判 员  马作彪
审 判 员  朱 佩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濮雪妍
书 记 员  孙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