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11民初2386号之一
原告:江苏五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高新区京江路188号大桥产业孵化园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094151597Q。
法定代表人:张志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悦忠,江苏思扬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宇,江苏思扬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镇江红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宝塔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681602153E。
法定代表人:严承俊,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五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镇江红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五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五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3元,保全费470元,合计753元,由原告江苏五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金之祥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仲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