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11民初5424号
申请人:江苏五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高新区京江路188号大桥产业孵化园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094151597Q。
法定代表人:张志忠,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6年2月1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新北区。
申请人江苏五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五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杰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包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