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612民初4640号之一
原告:***,男,1973年2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四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受通州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瞿明,男,1980年1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
被告:南通市通州区统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高新区华山居青岛路快乐之家6号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五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润州工业园区大桥产业楼(副楼西侧)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典(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南通市通州区统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苏五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