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鑫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鑫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徒民初字第00485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安徽春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春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鑫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江苏沃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
被告*小盘。
委托代理人***,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鑫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成莲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边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