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雄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浩青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雄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沪0118民初10916号
原告上海浩青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雄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上海浩青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浩青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浩青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上海浩青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奇
书记员  黄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