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雄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雄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清远市佰合谷投资有限公司、佳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2民辖终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雄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漕溪路9号20幢(常州市武进绿色建筑产业集聚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清远市佰合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107国道清新路段603号办公楼一层10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佳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财富中心华晨世纪中心商业区2号栋18楼。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清远市联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横荷街道青山村大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44180232485175XR。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江苏雄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清远市佰合谷投资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2022)湘0224民初2438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江苏雄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中,佳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案涉票据的背书人,其住所地在湖南省茶陵县,故茶陵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请求本院:一、撤销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2022)湘0224民初2438号之二民事裁定;二、指令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佳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案涉票据的背书人和被告之一,其住所地在湖南省茶陵县,故茶陵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2022)湘0224民初2438号之二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 红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